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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严重失职者将不能再逍遥法外

1999-11-04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去年辽宁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某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资公司总经理张某,在未经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未对被担保企业经济实力进行考察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为一家私人企业贷款200万元提供担保。结果,物资公司因此承担了连带责任,损失数百万元。

张某这一严重失职行为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理应追究刑事责任。可现行刑法中找不到可以为张某定罪的条款。刑法有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但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有“徇私舞弊”情节方可定罪,可张某没有。政法机关对此束手无策。在1997年新刑法颁行后,类似的情况时有发生。政法机关只能眼看着一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逍遥法外。

专家认为,现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要件必须具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些条件限定得过于严格,且在实践中对徇私舞弊很难取证。这必然导致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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